本月,生態環境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實施導則(試行)>的通知》(環辦科財〔2023〕22號)(以下簡稱《實施導則》),用于指導和規范EOD項目的謀劃、設計、實施、評估和監督等工作。
自2021年4月和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同意實施兩批94個EOD試點項目以來,EOD項目廣受社會關注。《實施導則》既是對2020年以來EOD相關政策及實踐的總結與升華,更是對未來EOD的推廣具有實質性指導意義。本文將為大家解讀新規關于EOD模式的重大變化。
一、EOD概念的變化
在2020年9月發布的《關于推薦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試點項目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20〕489號)中,EOD模式的定義為“EOD模式是以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為基礎,以特色產業運營為支撐,以區域綜合開發為載體,采取產業鏈延伸、聯合經營、組合開發等方式,推動公益性較強、收益性差的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與收益較好的關聯產業有效融合,統籌推進,一體化實施,將生態環境治理帶來的經濟價值內部化,是一種創新性的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而在《實施導則》中,對EOD模式的定義為“本導則所稱EOD模式是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通過產業鏈延伸、組合開發、聯合經營等方式,推動公益性較強的生態環境治理與收益較好的關聯產業有效融合、增值反哺、統籌推進、市場化運作、一體化實施、可持續運營,以生態環境治理提升關聯產業經營收益,以產業增值收益反哺生態環境治理投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外部經濟性內部化的創新性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項目實踐,有利于積極穩妥推進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推動生態產品價值有效實現。”
對比可以發現,新規的定義有如下明顯變化:
1、將“區域綜合開發為載體”的描述刪除。第二章項目謀劃中也提到“片區綜合開發……等……暫不納入”。片區開發類項目暫不納入EOD項目中,應當規避,項目定性時也應避免混淆EOD模式和片區開發模式。
2、加強關于“增值反哺”的描述。進一步強調EOD通過生態治理提升關聯產業收益、通過產業收益反哺生態環境治理投入的內在邏輯。
二、EOD模式的相關主體明確
縱觀EOD政策歷史,EOD項目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均為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也即政府。同時“鼓勵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與試點依托項目承擔單位聯合申報與實施”其中的申報主體、實施主體、項目承擔單位并沒有明確的定位和職責劃分,在過往的實踐中產生了一定障礙。
實施導則明確了EOD項目組織主體和實施主體的兩大核心主體。其中,“申報主體”的描述變化為“組織主體”,強化了政府的引導和監管職責;實施主體與歷史政策有了本質的不同,由政府變化為市場化主體。
1、組織主體: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作為項目組織主體,負責組織領導、項目謀劃、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評估指導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探索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為項目立項、生態環境治理、資源要素保障、關聯產業發展、融資支持等提供服務和技術指導。
2、實施主體:市場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按照自主決策、自負盈虧的原則,負責項目落地實施、運維經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約定的要求,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治理責任。
三、項目謀劃內容明確
《實施導則》要求“項目內容類型不宜過雜、布局不宜分散,避免無關或關聯性不強的內容納入項目范圍。項目內容應相對聚焦,區域范圍應相對集中。生態環境治理與關聯產業內容深度融合,空間臨近或形成上下游產業鏈關系,互為條件,作為整體項目統籌實施。”強調了EOD項目的核心要義。
EOD項目的謀劃應當遵循上述4條原則,按照《實施導則》對生態環境治理內容和關聯產業的描述,嚴格把控生態環境治理內容的合規性和關聯產業的合規性、可行性、可融性。具體要求如下:
1、生態環境治理內容
選擇對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支撐作用大、實施必要性強、工作基礎好、生態環境效益顯著的公益性生態環境治理內容。可選有:①流域水生態環境綜合治理、②湖庫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③水源涵養區保護、④飲用水源地保護、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規范化建設、⑥農村環境綜合整治、⑦農業面源污染治理、⑧近岸海域環境整治、⑨無主或責任主體滅失的歷史遺留土壤污染修復及礦山污染防治、⑩固廢處理處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系統修復、?噪聲和振動污染治理、?減污降碳協同治理等。
實際謀劃中應注意生態環境治理內容主題在上述14種范圍,滿足公益性、精準性、關聯性、可行性、確定性等合規性要求,排除明確規定的不納入內容:
2、關聯產業內容
《實施導則》對EOD項目的關聯產業進行了正反兩面的闡述,明確了產業選擇方向,促使市場各主體能夠清晰辨別。
正面清單主要由生態環境依賴型產業、生態環境敏感性產業等與生態環境治理關聯性強、市場前景好的企業組成,強調EOD產業應當與生態環境治理強相關且具備綠色、創新的屬性。
負面清單主要有如下3類產業。
(1)不符合國家和地方市場準入要求及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政策要求的產業。
在項目謀劃階段,應了解區域市場準入要求及相關政策,避免涉及相關產業。
(2)“兩高一低”項目,即指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項目。
2021年6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明確“兩高”項目暫按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個行業類別統計;各省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文件對自身管轄范圍內的“兩高一低”范圍作出規定。
(3)環境影響和風險較大的項目及產業園區建設。
此處可以理解為不能因為EOD項目的實施產生新的污染或者風險。在以往一些EOD項目中,確實存在將某些有環境影響和風險的產業園作為關聯產業的情況,新規已經將其明確作為了負面清單,在往后的項目謀劃中應當注意規避。
不難發現,《實施導則》一方面解決了EOD模式在探索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用明確的方向進一步規范了EOD模式的實施,有利于EOD項目的有序謀劃和可持續開展;另一方面,健全了EOD項目謀劃、實施和運營中的監管機制,給各地謀劃EOD項目帶來了挑戰。篇幅有限,本文未對新規之下EOD項目的謀劃實施作出全面深入探討,敬請期待下期。